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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
来源:新特药房药讯 发布时间:2005-10-27 11:54:00
广州市越秀区新特药房
文件名称:
不合格
药品
的管理制度
编号:ZD-ZG-21-1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20050216
审核日期:20050218
批准日期:20050223
执行日期:2001016
分发人员:质量管理部门、
药品
购进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
1、目的:对
不合格
药品
实行控制性管理,杜绝购进
不合格
的
药品
和将
不合格
的
药品
销售给顾客
2、依据:《
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
不合格
药品
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部门、
药品
购进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不合格
药品
指
药品
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
药品
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的
药品
。
5.2 对于
不合格
药品
,不得购进和销售。
5.3 对
药品
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当地法定
药品
检验机构检验。
5.3.1 在
药品
购进验收时发现
不合格
药品
,验收人员应填写《
药品
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
不合格
的
药品
,应通知保管人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
不合格
品(库)区。
5.3.2 在库质量检查中,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确认为
不合格
的
药品
,应通知保管人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
不合格
品库(区),并通知将该批号
药品
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5.3.3 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一般质量问题的
药品
,由质量管理人员根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3.4 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
药品
,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并向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
不合格
药品
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
5.5 一般
药品
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在场监毁;特殊管理
药品
的销毁还应报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监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
药品
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方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6 质量管理人员对
不合格
药品
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并上报质量负责人,记录资料归档。
5.7
不合格
药品
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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