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相关人员表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包括
乙肝病毒携带者)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且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指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
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未在被禁止之列。
同时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还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此外,近期公众关注的在公共场所禁烟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总的来说,公共场所卫生问题或许会得到改善,不过最好利好消息莫过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亦可进入公共服务行业——这是我国在公共服务事业上迈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