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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来源:新特药房药讯 发布时间:2005-10-27 11:58:00
广州市越秀区新特药房
文件名称:
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制度
编号:ZD-ZG-16-1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20050216
审核日期:20050218
批准日期:20050223
执行日期:20050226
分发人员:质量管理部门、
药品
购进部门、销售部门
1、目的:加强对本企业所经营
药品
的安全监管,严格
药品
不良反应
监测及
报告
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2、依据:《
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
不良反应
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3、适用范围:本企业所经营
药品
发生
不良反应
监测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部门、
药品
购进部门、销售部门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
5.1 质量管理部门为企业
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的管理部门。
5.1.1
报告
范围:
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的范围为
药品
引起的所有可疑
不良反应
。
5.2
报告
程序和要求:
5.2.1 企业对所经营的
药品
的
不良反应
情况进行监测,销售部门配合做好
药品
不良反应
监测工作,加强对本企业所经营
药品
不良反应
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
药品
不良反应
,应当立即向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
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可疑
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表》,并向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
5.2.2 企业如发现
药品
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可疑严重
不良反应
病例,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快速有效方式
报告
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5.2.3 本企业所经营的
药品
中发现
药品
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他可疑
药品
不良反应
和已载明的所有
药品
不良反应
病例,应当每季度向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集中
报告
。
5.2.4 发现非本企业所经营
药品
引起的可疑
药品
不良反应
,发现者可直接向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
5.3 处理措施:
5.3.1 对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有
药品
不良反应
的
药品
,质量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储运部门、销售部门,停止该批号
药品
销售和发货,就地封存。
报告
当地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5.3.2 对已销售出去的部分
药品
由质量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客户退回或就地封存,并按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方法处理。
5.5 本企业对发现可疑严重
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而未
报告
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
药品
不良反应
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6 定义:
5.6.1
药品
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
药品
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5.6.2 可疑
药品
不良反应
: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
药品
不良反应
。
5.6.3 严重
药品
不良反应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6.3.1 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
5.6.3.2 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
5.6.3.3 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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