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名称: 维首
- 药品通用名: 注射用阿扎胞苷
- 维首规格:100mg
- 维首单位:盒
- 维首价格
- 会员价格:
注射用阿扎胞苷(维首)说明书简要信息:
【维首适应症】
维首适用于治疗以下成年患者:国际预后评分系统(IPSS)中的中危-2及高危骨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的急性髓系白血病(AML)、骨髓原始细胞为20-30%伴多系发育异常。
【维首用法用量】
1.首个治疗周期
对于所有患者,不考虑基线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值如何,首个治疗周期的推荐起始剂量为75mg/m2,每天经皮下给药,共7天。给予患者预防用药,以预防恶心和呕吐。
首次给药前应当收集患者全血细胞计数、肝脏生化指标和血清肌酐值。
2.后续治疗周期
每4周为一治疗周期。建议患者至少接受6个周期的治疗。但对于完全或部分缓解的患者可能需要增加治疗周期。只要患者持续受益,即可持续治疗。
应当监测患者的血液学缓解情况和肾脏毒性(见[注意事项]),可能有必要按照下文所述延迟给药或减小剂量。
3.基于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值进行剂量调整
对于基线(治疗开始)WBC≥3.0x109/L、ANC≥1.5x109/L,且血小板≥75.0x109/L的患者,基于任何治疗周期的最低值计数,剂量调整如下:
对于基线计数为WBC<3.0x109/L、ANC<1.5x109/L或血小板<75.0x109/L的患者,剂量调整应当基于最低值计数和最低值时骨髓活组织检查细胞构成。如下文所述,除非下一个周期时细胞分化有明显改善(成熟粒细胞的百分比值高,ANC高于疗程起始时),则应当继续使用当前治疗的剂量。
如果发生了二表中定义的最低值,如果随后WBC和血小板计数均比最低值增高>25%且正在升高,则下一个疗程应当在前一疗程开始后28天进行。如果前一个周期中,直至第28天时均没有观察到较最低值增加>25%,应当每7天可评估计数。如果直至第42天时没有观察到25%增加,则患者随后应当接受计划剂量的50%进行治疗。
4.基于血清电解质和肾脏毒性进剂量调整
如果发生无法解释的血清碳酸氢盐水平水平降低至<20mEq/L,下一个疗程中剂量应当减少50%,类似地,如果发生无法解释的血尿素氮(BUN)或血肌百升高,下一个周期应当延迟给药直至以上实验室值恢复至正常或基线,并且下个疗程的剂量应减少50%(见[注意事项])。
5.老年患者用药
已知阿扎胞苷及其代谢物基本上通过肾脏排泄,肾功能受损的患者对维首可能产生的毒性反应风险会更大一些。由于老年患者更容易出现肾功能下降,因此剂量选择时应谨镇,对肾功能进行监测可能有用(见[注意事项]和[老年用药])。
*6.药物配制*
维首是一种细胞质毒药物,正如其它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一样,处理和制备时应当谨慎。
维首复溶后药液如果接触皮肤。立即用肥皂和水充分清洗。如果接触了黏膜。应用清水充分清洗。
维首包装在单次使用小瓶中,不含任何防腐剂。每个小瓶中未使用的部分应当弃置。不要保存何未用部分供以后使用。
*7.皮下注射给药指南*
维首每瓶应当使用4mL无菌注射用水复溶。稀释液应当缓慢注的至小瓶中,剧烈振摇或转动小瓶,直至获得均质悬浊液。混悬液应混浊,制备的混悬液含阿扎胞苷25mg/mL。重溶后混悬液不得过滤,这样操作可能滤除活性成份。
用于即刻皮下给药的制剂:大于4ml的剂量应当均分至两支注射器中。产品可在室温下最长保存1小时,但是必须在复溶后1小时内给药。
用于延迟皮下给药的制剂:复溶药液必须保存在小瓶中或抽取至一支注射器中,
大于4mL的剂量应当均等分至两支注射器中。复溶后必须立即冷藏,当使用未经冷藏的注射用水复溶维首时,复溶药液在冷藏条件(2℃-8℃)下可保存最长达8小时,当使用冷藏(2℃-8℃)注射用水复溶维首时,复溶药液在冷藏条件(2℃-8℃)下可保存最长达22小时。
从冷藏条件下取出后,在给药前30分钟内允许混悬液流平衡至室温。
皮下给药
为了提供均质混悬液,给药注射器內药液必需在给药前充分混悬。再混悬时,在手掌之间用力滚动注射器。直到形成均质,混浊的混悬液。
维首混悬液皮下给药。大于4mL的药液应当均等分至两支注射器中,注射至两个不同部位。每次注射时轮换让射部位(大腿,腹部或上臂)。新的注射部位应当距离旧注射部位至少2.5cm,不得注射至触部,挫伤、发红或坚硬部位。
混悬液稳定性:供皮下给两的非冷藏注射用水复溶的药液可保存在25℃下最长达1小时或保存在2℃-8℃之间最长达8小时;当采用冷藏(2℃-8℃)注射用水复溶时,可保存在2℃-8℃之间22小时。
【维首注意事项】
1.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
阿扎胞苷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多次监测全血细胞计数,以评估缓解和/或毒性,至少在每个给药周期前进行监测。首个周期以推荐剂量给药后,基于血细胞最低值计数和血液应答调整后续周期的剂量(见[用法用量])。
2.既往患有重度肝损害患者中的阿扎胞苷毒性
由于在既往患有重度肝损害的患者中阿扎胞苷具有潜在肝毒性,因而肝疾病患者用药需谨慎。由于疾病的转移性导致患者具有广泛肿瘤负担,据报告此类患者在阿扎胞苷治疗期间曾发生进行性肝昏迷和死亡,特别是在基线白蛋白<30g/L的此类患者中。阿扎胞苷禁用于晚期恶性肝肿瘤患者(见[禁忌])。
尚未在肝损害的MDS患者中研究阿扎胞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为临床试验中排除了这些患者。
3.肾毒性
在接受阿扎胞苷静脉给药与用于非MDS的其它化疗药物联合治疗的患者中曾报告了不同程度的毒性反应,从血肌酐升高至肾衰竭和死亡。另外,阿扎胞苷和依托泊苷治疗的5名CML患者中发生了肾小管酸中毒,定义为血清碳酸氢盐降低至<20mEq/L伴碱性尿和低血钾(血清钾<3mEq/L)。如果发生无法解释的血清碳酸氢盐降低<20mEq/L或BUN或血肌酐升高,则应当减小剂量或暂停给药(见[用法用量])。
肾损害患者发生肾毒性的风险可能增加。此外,阿扎胞苷及其代谢产物主要经肾脏排泄。
因而,应当密切监测肾毒性(见[用法用量])。临床试验中排除了肾损害的MDS患者。
4.妊娠期用药
妊娠妇女使用维首时,可能会给胎儿带来伤害。阿扎胞苷在动物中导致先天畸形。应建议育龄女性在接受阿扎胞苷治疗期间避免妊娠。目前尚未开展对妊娠女性使用阿扎胞苷的充分的且良好对照的研究。如果患者在妊娠期使用维首或者在用药期间妊娠,应告知患者维首对胎儿的潜在危害(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5.男性用药
应建议男性患者在接受阿扎胞苷治疗期间不宜生育)。动物研究中,雄性小鼠和大鼠受孕前经阿扎胞苷处理会导致交配的雌性动物胚胎流产率增加(见[药理毒理])。
6.肿瘤溶解综合征
具有肿瘤溶解综合征风险的患者是指治疗前高肿瘤负荷的患者。对这些患者应进行严密监测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7.对驾驶或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未研究维首对驾驶或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维首禁忌】
禁用于晚期恶性肝肿瘤患者(见[注意事项])。禁用于已知对阿扎胞苷或甘露醇过敏的患者。
【维首性状】
维首为白色或类白色疏松块状物或粉末。
【维首有效期】
24个月。
【维首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93278
【维首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北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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